摘要: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明显提升。 ...
水富圆满完成撤县设市,扩港、建园、退城三位一体规划建设有序启动。
问题人员清理补配工作正在推进中。昭通市从严推进村(社区)干部任职资格联审和村级党组织书记县级备案管理,确保问题村社区干部清理到位。
对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问题人员,尚未清理出去的,立即停职。(昭通日报全媒体记者 钱江)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市加快推进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发动党员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深入推进基层党组织六个一活动,不断加大组织宣传发动力度。目前,市委组织部已办理省委组织部转来的《中央督导组交办线索转办函》1件,已于4月18日将查核情况上报省委组织部。实施三个一百工程,充实和优化基层力量。
截至4月上旬,全市共组织支部主题党日活动6500余次,开展宣传教育活动7000余场次,开展法律咨询230场次,发出《致全市广大党员群众的一封公开信》,发布宣传信息110条,收到各类举报线索285条已全部移交相关部门办理。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城市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收集力度的通知》,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示范引领作用,在社区中履行扫黑除恶宣传员、黑恶线索排查员、理论政策宣讲员的职能。村中的煤矿企业需要修路,以方便煤矿运输。
我从2008年到2018年,10年间,一直在告发袁某文等人,如今终于看到结果了。稍有不对,便会有人纠结人群打架斗殴。2019年2月28日,昭通市纪委监委成立2·28专案组,由专案组展开调查。2008年,受害者张文(化名)因为不愿意给袁某文赊摩托车,过了两天便遭袁某文等20多人上门收计划生育罚款。
科级干部14人(正科10人,副科4人)。王林的儿子见父亲遭人殴打,想上前查看情况,也被围殴。
此事让民警联想起一件事:之前,在对辖区涉黑涉恶线索摸排以及在脱贫攻坚工作走访中,发现五德镇的打架斗殴情况突出。共涉案55起,涉及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9个罪名。一系列打架斗殴事件和袁某文究竟有何关系?背后有多少人与此有关?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梳理研判出一个以袁某文为首的犯罪组织。五德镇的基层办案民警说。
据警方调查,该团伙包括了袁某文在内的五德镇4名村党支部书记、8名村委会委员,企业法人、政府工作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及前科人员等共30余人。目前,检察院已经批捕29人,执行逮捕26人,有3人在逃。很多受害者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以袁某文为首的组织便利用袁某文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找煤矿企业索要高额征地费用,同时压低村民的征地补偿款,从中获取差价。
2019年3月18日,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袁某文等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袁某文等人收取社会抚养费时,很多受害者认为收取该费用是村支书在正常开展工作。
民警及时赶到现场,迅速制止了一起打架斗殴事件。大量煤矿企业迫于无奈,只能服从
2014年初,该市某建设单位经理晏某找到韩某商议办理消防审批手续事宜,韩某提出需交纳20万元消防设施配套费。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问题: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观点一:虽然韩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在为该建设单位办理消防审批手续时,其单位领导已经决定免收相关费用,韩某收取20万元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而非其职务行为。观点二:韩某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所以,韩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虽然消防法已经明令禁止收取消防审核费用,可在实践中,该消防支队一直收取该款项,建设单位的款项是交给消防支队的,不是交给韩某个人的,韩某作为经手人,代表消防支队行使钱款的保管和管理的职能。
虽然消防法已明令禁止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时收取费用,但是该市消防支队在此之前一直收取消防设施配套费。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例中,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的焦点问题在于,韩某在实施该行为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以及韩某收取建设单位的20万元配套费是否属于公共财物。随后朱某同意该项目免收消防设施配套费。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于是,韩某产生截留该20万元配套费的想法。
2.韩某骗取的财产属于公共财物。2.刑法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韩某的行为发生在其作为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履行消防审核行政审批职权过程中,韩某采取了欺瞒领导、欺骗建设单位的手段,获得并占有了钱款。
韩某在履行其防火监督处处长职务过程中,采取了欺瞒领导、欺骗建设单位的手段,获得并占有了钱款。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节录)(高检发释字〔1999〕2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对建设单位来说,他们之所以交钱是因为韩某是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其拥有消防审核的权力,钱交给韩某就是交给了消防支队,虽然消防法已经明令禁止收取消防审核费用,可是实践中该消防支队一直收取该款项,建设单位想顺利拿到《消防审核意见书》才不得不给消防支队缴纳费用。
后来,晏某将20万元交给韩某,几天后,韩某将《消防审核意见书》交给晏某。韩某收取20万元配套费的行为,发生在为建设单位办理消防审核过程中,无论是其初审后给支队领导建议是否收取费用,还是发放消防审核意见书,都是其作为防火监督处处长的职责。
1.韩某在实施该行为时利用了职务便利。韩某在私自决定收取晏某交纳的20万元后,未向单位交纳而个人非法占有,该笔款项始终未进入该市消防支队的管理体系,故该笔款项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公共财产范畴,不能以公共财产论。所以,韩某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贪污罪。骗取既是诈骗罪的手段,同时也是贪污罪的一种手段,但区分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贪污罪,主要在于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
韩某采取了欺瞒领导、欺骗建设单位的手段,侵吞了自己保管的公款。韩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欺瞒领导、欺骗建设单位的手段,将建设单位交给消防支队的20万元消防设施配套费非法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相关知识点:1.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征得领导同意不收建设单位的消防设施配套费的意见后,又隐瞒领导同意不收费的决定,向建设单位虚构不交纳消防设施配套费就无法领取《消防审核意见书》的事实,收取20万元并非法占有,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韩某向消防支队长朱某汇报时,谎称晏某知道消防法规定消防部门不能收取消防设施配套费。